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近日签署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共7章59条,分为总则、资质条件、资质许可、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所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据了解,我国现有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5000余万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0余万家,高层、地下等复杂建筑大量存在,而仅有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2000余家、从业人员2.38万名,极不适应社会单位对专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亟待大力发展。同时,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管理还比较薄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不够明确,执业人员素质较低,技术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迫切需要立法予以严格规范。
由公安部消防局起草、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规定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各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发展和严格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消防立法的空白,对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推动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